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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*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 (国法秘财函〔2015〕736号)


财*部办公厅:

你厅《关于提请对*采购工程项目的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进行立法解释的函》(财办库〔2015211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,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。据此,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、拆除、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。*采购此类项目时,应当按照*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。依法难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*采购建设工程项目,符合建筑法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条件的,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,不应当以未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为由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。

 

国务院法制办公厅    

201583日     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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