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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*部关于*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


(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*部)
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*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,保证采购质量,根据《合同法》及《*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第二条 *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,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*采购管理机关。*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,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。

*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:

一、是否符合*采购的有关法律和*策;

二、是否符合*采购预算的要求;

三、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;

四、合同中是否包括*采购管理机关对*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。

第三条 *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,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*采购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四条 *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。

第五条 *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,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*采购管理机关。

第六条 *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某些特殊情况需经终止合同的,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,及时书面报*采购管理机关。

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*采购合同的行为,*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,及时书面报*采购管理机关。

第八条 *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,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。

*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,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。

*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。

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,应当向*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,以备审核: 

1.验收结算书(附件一);

2.接受履行报告(附件二);

3.质量验收报告;

4.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;

5.*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
*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,采购机关应当对*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。经审核符合规定的,*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*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。

第十条 在*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,*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,对采购标准、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。经*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,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,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一条 *采购管理机关对*采购项目的执行,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、调查,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。

第十二条 *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,由*采购管理机关依据《*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*部负责解释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*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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